
2023-01-31
MEGATHREATS 大威脅--末日博士魯比尼大作
開「工」了!
該認真做工了!
史上最大債務危機將至,承平時期的民間與公共債務,比二戰時期高;
高齡化、自動化遠比全球化危險,AI無所不能,將取代大量人類;
著名經濟學家魯比尼一向被謔稱為「末日博士」,直到他對2008年次貸危機和金融海嘯的預測成真,大家開始關注他的發言,可惜為時已晚。
魯比尼最新預言︰至少10大供給面負面衝擊正在發生,我們面臨前所未有的停滯通膨型債務危機,威脅程度有如 1970 年代的停滯性通膨與 2008 年的債務危機大匯流。然而,大多數人不僅毫無警覺,甚至期待疫情過後就能回到原本的工作與生活。這很可能是大誤判。
新警訊清晰可見,大難臨頭的危機不只一個,也不是兩個,而是十個。
1.史上最大債務危機將至,先進國家債務率超過400%,中國等新興國家債務已達天際。
2.民間與公共債務違約潮來襲,投資人應慎防企業詐欺、做假帳。
3.「生不如死」,人口結構定時炸彈倒數,高齡化、缺工潮、大裁員三重壓力夾擊。
4.政策失誤,加上富人利用體制作弊,不斷將經濟推入寬鬆陷阱與泡沫榮枯循環。
5.大停滯性通膨來了,這次比1930年代緊縮性大蕭條更危險的。
6.貨幣崩潰性貶值,加密貨幣崩盤,金融市場陷入動盪。
7.全球化變慢球化,離岸外包,變友岸外包。
8.人工智慧衝擊,AI接管工作,然後可能接管人類。
9.新冷戰持續,美中陣營沒有誰是贏家,但中國及盟友們可能輸得比較慘。
10.氣候變遷追根究柢是個經濟問題,從糧食、原物料到能源短缺,陷入生活成本攀升危機。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危機過後,大眾最後都會忘記,然後事情又回到以前那樣。但這次恐怕不一樣,我們正迎來比1970年代更嚴峻的停滯性通膨,除非及時採取行動,化解威脅,否則過去享有的榮景,可能都回不去了。

2023-01-19
台灣電信工會為勞工爭取憲法結社人權最新判例 高雄市勞工局輔導工會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企業工會遭會員提告 工會完敗
台灣電信工會為勞工爭取憲法結社人權最新判例
高雄市勞工局輔導工會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企業工會
遭會員提告 高雄營運處企業工會完敗!

2023-01-13
中運工會第二屆第二次代表大會圓滿落幕
文宣摘自中運工會臉書
中運工會第二屆第二次代表大會圓滿落幕,所有會員代表的積極參與,現場熱烈討論2點半才吃午餐,本次活動有怠慢之處請多見諒,特別感謝上級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親臨指導並全程參與,感性和弟兄們勤勉打氣,未來本會將繼續爭取改善會員勞動權益,透過團結權落實工會CSR、ESG、爲自主工會樹立民主典範!

2023-01-06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2022年會務活動簡影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869896286573939/permalink/3487449854818566/?mibextid=Nif5oz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2022年會務活動簡影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869896286573939/permalink/3487449854818566/?mibextid=Nif5oz

2023-01-02
2023 Happy New Year
2023新年快樂 Happy New Year

2022-12-26
恭賀鋼堡科技公司、中鋼集團工會、鋼堡科技工會簽定三方團體協約
恭賀鋼堡科技公司、中鋼集團工會、鋼堡科技工會簽定三方團體協約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鋼堡科技企業工會
與鋼堡科技公司簽訂團體協約典禮新聞稿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鋼堡科技企業工會與鋼堡科技公司今日(26日),在該公司舉辦團體協約簽約典禮。典禮由中鋼集團工會林明賢理事長、鋼堡工會鄧凱倫理事長、鋼堡公司林聖德董事長,並邀集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長周登春、中鋼公司翁朝棟董事長、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新高市產業總工會何政家理事長以及許多勞資雙方夥伴參與見證。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周登春局長表示;中鋼集團在翁董事長帶領下,一家一家關係企業公司在簽訂團體協約,這是市政府樂見的方向,對保障我們所有工作夥伴的工作權益、促進勞資雙方的和諧合作,是企業正向經營重要的力量。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表示:要恭喜工會的兄弟姐妹跟翁董事長所帶領的團隊今天又完成了一件種福田的事情,翁董事長曾提及要簽訂團體協約是成為幸福企業重要的一部分,這句話說得很好,簽訂團體協約是企業經營ESG中S(Social)社會責任的重要指標,甚至應該成為高雄市政府的施政目標,勞資關係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方都往往比勞方認真,勉勵勞方朋友要更努力認真、不要忘了勞方的本來面目,更希望在翁董事長的任內,能夠再次不斷能看到有新的團體協約簽訂,希望高雄市的勞工都能跟中鋼集團一樣好。
新高市產業總工會何政家理事長表示:團協要簽約最重要的關鍵往往是資方的態度,勞動主管機關不但對有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方要有獎勵,也應該對資方有所獎勵,才更能促成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林明賢理事長表示:近來鋼堡公司在勞動條件的提升與突破上,都是中鋼公司翁董事長照顧我們勞工的具體展現,也要感謝經營團隊的運籌帷幄,雖然鋼堡公司營運上有遇到困難,但勞方願意跟經營團隊攜手共同面對。
鋼堡公司鄧凱倫理事長表示:在近八年來協商團體協約的過程裡面,個人也曾經感到灰心,但今天終於走到最後一步,也要感謝所有促成的幹部與夥伴。
中鋼公司翁朝棟董事長表示:中鋼集團工會、鋼堡工會與鋼堡公司的三方團體協約,是中鋼集團內第一家簽訂團體協約的孫公司,簽訂團體協約是幸福企業的基本要件,假使沒有團體協約對相關權益的保障,勞資和諧只是各說各話,希望自今日開始,勞資雙方建立互信互重,讓公司營運能更順遂。
本次簽訂的團體協約,除了是高雄市第一個以三方為基礎的團體協約,也是中鋼集團第一個簽定團體協約的孫公司;為能夠讓同仁能更盡人倫孝道,對父母喪假有優於勞基法之天數:在營運有獲利的情況下,保障員工能分享勞資共同努力的利潤成果,保障年終獎金天數,是鋼堡公司勞資雙方邁向共榮共好的里程碑。
新聞聯絡人: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 理事長 林明賢 07-8021111*5624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 秘書長 方敬元 07-8021111*5630

2022-12-22
祝福聖誕佳節平安喜樂!2023新年快樂!

2022-12-14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新聞稿 2022.12.14

2022-11-26
民間司法改革委員會年度募款徴信
民間司法改革委員會年度募款徴信

2022-11-24
文獻取自自由廣場》從僱用契約爭議檢討船員勞動政策 2022/11/19 05:30 ◎ 林良榮
自由廣場》從僱用契約爭議檢討船員勞動政策
2022/11/19 05:30
◎ 林良榮
日前根據相關報導,長期受雇於中鋼運通企業的船員由於長期以來皆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導致工作年資無法延續計算因而產生有關工作權或退休金保障等之爭議,對此,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發起陳情行動,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並使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之保障!
上述之勞資爭議雖已存在我國海運界多年,惜長期未受一般社會大眾與媒體之關注,直至今日船員走上街頭始引發社會各界的重視。此一爭議的核心問題即在於我國船員法上有關船員的僱用關係契約類型與僱用期間所引發之爭議問題。
然就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範與船員契約履行之實務經驗觀察,長年以來我國的海運船員被迫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之情形顯然存在諸多不合理之現象。
長期受雇於中鋼運通企業的船員由於長期以來皆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導致工作年資無法延續計算因而產生有關工作權或退休金保障等之爭議,工會發起陳情行動,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並使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之保障。(本報資料照)
本文認為,船員的勞動契約應有不定期勞動契約之適用。主要理由簡要說如下:
一、根據我國船員法第2條規定,海員係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因此,除船員法有特別規定外,自有勞基法之適用。換言之,有關勞動契約之類型應依勞基法第九條之相關規定適用之。亦即,如「有繼續性工作」之性質者,應為不定期契約;得為定期契約者,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特徵。
二、又,根據我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其要件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船員本身特性的工作,特別是長程航線的跨國運輸,由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已明定特定期間之要件規範而當然排除適用,但即使是「特定性」工作,也必須根據船員與船公司之間的契約內容、勞務關係、公司管理規定,以及事實之勞資關係等情形加以判斷,而非僅以船員之勞動過程中包括「上船期間」之勞務給付,即認定雇主得與船員為締結特定性之勞動契約。
三、根據中鋼運通公司現行相關具有工作規則性質之管理規定,包括「船員任用作業管理要點」、「船員異動管理要點」之規範、職業安全會議「安排候派船員參加工安相關課程」,以及勞資之間事實上長期之繼續性僱用關係等加以判斷,已難謂中鋼運通公司與我國籍船員之間的勞動契約非屬於繼續性之勞動契約。則,以該公司與船員之間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似有為規避不定期勞動契約之規範適用而有於契約形式上偽裝「定期勞動契約」之嫌。勞資雙方雖於契約形式上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但顯難謂該當雙方內心締約意思之真實合意,不能僅以此書面契約作為契約定性之唯一判斷。
四、根據我國船員法第12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以及同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就立法文字上雖以「備查」定之,但基於對船員之保障,以及我國現行勞基法有關工作規則之規範,應使該「備查」要件以「核備」為解釋,或至少行政機關應採取事前實質核備之行政作為,否則將使具有高度危險性之海上工作,其涉及受雇者權益之內部管理規範竟採取較陸地勞動更為低度之行政監督。就此,行政機關自應就雇主與船員所締結之「勞動契約」是否具有繼續性採取實質之認定。
五、根據我國現行船員法第13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就本條文所規範者乃「僱用契約」範本,無疑地,自以一般「繼續性」之不定期勞動契約為範本,提供勞資雙方締約之參考;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以勞資雙方締約方式與契約內容等之就契約締結認識上之地位不平等,期以行政機關提供契約範本以為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準性規範。惟,現行主管機關非但未依法提供「船員僱用契約範本」,反而提供「船員定期僱用契約範本」,似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嚴重誤導船員對於契約締結之認識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之結果。
最後,除上述船員僱用契約所生之爭議外,本文亦強烈期待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亦應就我國船員之其他相關權利進一步深入檢討;現行船員法與相關法規之內容顯然早已面臨全面檢討之必要,政府若不積極採取行動,恐怕將使我國籍船員快速流失,並導致年輕船員將因勞動條件之惡劣而拒絕上船工作。另一方面,近年來有關不適用於我國船員法之漁船船員的勞動權利亦存在不少爭議問題,且由於我國籍之年輕船員早已相當排斥漁船勞動之惡劣工作條件而進一步引發外國籍勞工保障之勞資爭議,並引起國際關注。無疑地,政府應盡快早日全面檢討我國從事運輸與漁捕船員的勞動權利保障之相關規範,乃至於整體的海上勞動政策發展方向。否則,所謂的海洋國家之想像將難以找到實踐的出路,遑論從事海上基層工作之勞動者如何持續地懷抱對工作的熱情。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與勞工所合聘副教授,勞動視野協會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