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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新聞稿20230222. 中鋼運通高薪低報歹戲拖棚 高等行政法院認證再一樁! 中鋼運通不服勞退提撥高薪低報裁罰,已屢遭法院打臉,近日又再添一樁! 工會再次要求中鋼運通公司儘速補足差額,切莫一再違法!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新聞稿2023.2.22】

中鋼運通高薪低報歹戲拖棚 高等行政法院認證再一樁!

中鋼運通不服勞退提撥高薪低報裁罰,已屢遭法院打臉,近日又再添一樁! 工會再次要求中鋼運通公司儘速補足差額,切莫一再違法!

中鋼集團所屬負責海運業務中鋼運通公司,自民國94年7月長期違法高薪 低報勞工退休金,將實際屬於應列入退休金提撥、屬於船員「工資」之一部 分,以所謂「特別獎金(一)」名義規避,試圖利用《船員法》中的所謂「特 別獎金」之名目,進行排除於「工資」之外。然而,中鋼運通公司此一長期高 薪低報的作法,前年經所屬船員紛紛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後,勞保局於2021年3 月確認:檢舉之中鋼運通公司員工,自2019年起工資即已有所變動,然而中鋼 運通卻未依法覈實申報調整船員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此案經過勞保局查證 屬實後,核定逕予更正及調整檢舉員工之月提繳工資,並正式發函要求中鋼運 通公司必須補足檢舉員工短計的勞工退休金。

未科,長期違法的中鋼運通公司非但未依照法令以及勞保局的處分,補足 過去長期未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金差額,竟以各種理由為藉口、不服勞保局之 上述處分,甚至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勞保局,繼續主張中鋼運通公司得以「特 別獎金」之名義逃避列入船員工資計算之內,要求法院撤銷勞保局原處分。

針對中銅運通公司對勞保局的提告,日前又獲一則敗訴判決,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正式做成111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判決主文即稱:『原告(即中鋼 運通公司)之訴駁回』。簡言之,中鋼運通公司先是在船員的勞工退休金提撥 上長期違法「高薪低報」,遭勞保局裁定違法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勞保 局,如今,判決結果顯示中鋼運通公司在行政訴訟中再一次遭到法院打臉!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文,法官明確指出以下幾點:

·《船員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本國籍船員之退 休金事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規定,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不在此限。」 是我國籍船 員之退休事項,除有船員法第53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即未選擇適用勞退條 例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外,皆應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二、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 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而再 依據《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一詞的規範,在計算勞工工資總額時,「工 資」乃為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的「經常性給與」。因此,判決書解釋得 很清楚與詳細,判斷是否為「工資」的兩個要件為(1)是否具有「勞務對價 性」(即所謂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之報酬):(2)是否具屬於「經常性給 與」。必須透過這兩個要件實質判斷,而不是僅僅就雇主給付時所使用的「名 義」來決定。

三、法官根據上述兩項判斷「工資」的要件來審視中鋼運通以所謂「特別獎金 (一)」名義給與船員的金額,認為「特別獎金(一)」中無論是固定加班費 或是年終獎金,皆符合「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因此判定「特別獎 金(一)」仍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也因依此判準,勞保局對中銅運通過 往違法為所僱用船員漏報「特別獎金(一)」的行徑所作出的行政處分並無違 失之處。

中銅運通自:2022年開始屢遭法院認證違法,仍舊一意孤行,中鋼運通公司 企業工會在此要求中銅運通資方應依法立即全面改正,補足旗下數百名船員的 退休金提撥差額,並依法追溯15年,還船員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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