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章程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3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 1 次會訂定全文 40 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5 日高市勞組字第 10631860000 號函覆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第 1 屆會員代表大會第 3 次會修訂第 6、7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10、12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本章程修訂於 108 年 5 月 10 日函送高雄市勞工局備查,並於 108 年 5 月 28 日收訖勞工局函覆在案)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9 日第 1 屆會員代表大會第 4 次會增訂第五條第十五款、修改第四十條(本章程修訂版於 109 年 8 月 6 日函送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備查,並於 109 年 8 月 19 日函復收訖存查)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8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 1 次會增修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本章程修訂版於 110 年 3 月 26 日函送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備查,已於 110 年 4 月 14 日函復收訖存查)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4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 2 次會增修第三十條第 6 項及第 7 項(本章程修訂版於 111 年 4 月 19 日函送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備查,已於 111 年 5 月 2 日函復敬悉存查)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獨立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三 條
- 本會設立宗旨以結合自主性工會,分享獨立專業會務運作,關懷基層勞動人權,建立台灣獨立自主工運新文化,發揮政治影響力,顛覆資本家利益思考之政經價值,翻轉「台北思考、兩個台灣」分配不均的社會結構,建構真正平權、分享的公義社會。
- 第 四 條
-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之。
第二章 任 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及協助各業工會有關團體協約之締結修訂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動環境之改善。
六、勞工教育之舉辦。
七、會員就業之協助。
八、維護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
九、舉辦會員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等相關活動。
十、工會或工會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會員工會業務之輔導支援
十二、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三、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改革。
十四、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十五、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條件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工會及會員工會代表
- 第 六 條
- 凡在本市轄區域內,依法成立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個人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個人會員。
- 第 七 條
-
會員入會應填寫入會申請書。
會員工會應檢附會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加入本會之會議紀錄;個人應檢附擔任勞工之相關證明文件。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會員。會員工會選任出之代表,繳納常年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代表。個人經審查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工會推派以行使權利義務,每一會員工會代表權數至少一權。
會員工會應依該會申報之會員數繳納會費,並換算權數。繳費人數30 人為 1 權,權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 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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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工會及個人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退會原因並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會員工會因故解散亦視為出會。 - 第 十 條
-
會員工會及個人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
會員工會及個人會員逾期未繳清經常會費超過一年以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以出會處分。 - 第 十一 條
-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 第 十二 條
- 會員代表除名或出會,其所屬之工會或個人會員應繳銷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回。
- 第 十三 條
- 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 十四 條
- 會員工會當年度未繳清經常會費,經本會網站公告或通知,限期催繳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有提出書面理由者,提交理事會議決。停權期間,該會員工會所推派之代表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第四章 組 織
- 第 十五 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 十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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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33人,候補理事 16人、監事 11人、候補監事 5人。
理、監事選任應由會員工會推薦,參加本會理、監事選舉,本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理、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為鼓勵新進會員工會,參與會務運作,各會員工會推薦後,不足理監事應選名額之席次(禮讓理監事席次),保留給未來新加入本會之工會,以利拓展組織,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擔任,不受前項資格限制。
任期內各會員工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原推派會員工會之候補理、監事優先遞補,若該工會無候補理、監事可遞補者,則依選舉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本會各會員工會理事長若非經選舉產生之當然理事,於本會任期內因其工會改選或其他因素去職時,該會新任理事長,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決議通過後,擔任原理事長之職缺,但以補足當屆所餘任期為限。
- 第 十六 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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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個人會員可參與理、監事之登記,仍必須經禮讓候補席次工會推薦,但僅限於候補席次。
- 第 十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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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互選7名常務理事,與理事長、3位副理事長共11人組織常務理事會。
- 第 十八 條
- 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一名監事會召集人。
- 第 十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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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工會之會員及個人會員以直接選舉方式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1 次;若理事長候選人僅一人,則由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決議通過出任。
第一屆創會理事長經全體發起工會共同推薦,經全體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出任。
本會另置副理事長 3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任之。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為本會當然常務理事、理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本會理事會得以全體五分之三以上之理事提案罷免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本會理事長改選或補選,選舉公告登記期間截止,若無理事長候選人登記,則由全體會員工會理事長(或選舉委員會)共同協調人選,提報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後出任,不受本會章程第31條之限制。
- 第 二十 條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受理事長指揮,處理一切會務,下得設副秘書長 2 人、執行長 1 人、執行秘書、部長、副部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理事會定之。
-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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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五、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之議決及相關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八、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九、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處分。
十、本會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一、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二、其他與會員工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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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代表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審查會員代表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代表會籍。
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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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召集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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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經理事長指定,代理理事長職務處理會務。 -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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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二、審查會員代表名單。 -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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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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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行政事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第五章 會 議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時,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 第 三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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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 ,武漢肺炎)疫情或其他法定傳染病防疫期間,理、監事會之會議得以線上視訊方式召開,惟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通知。
前項以視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不適用於補選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或推選其職務代理人。 - 第三十一條
-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人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 第三十二條
- 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應先委託所屬工會之會員代表,如無其他會員代表者,始得委託其他會員工會代表。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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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 1 萬元,個人會員新台幣 2 仟元,應於入會一個月內繳納。但於本會招募期間入會者,免繳入會費。招募期滿後,經理事會同意減免或免繳者,不在此限。
二、經常會費:按各會員工會申報會員人數每人每年 50 元計收,個人會員年繳 2,400 元,每年應於一月底前繳交。於年度中入會者,應於入會後一個月內繳納。
三、基金及孳息。
四、舉辦事業及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二款之會費金額,如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該年度依大會決議收取。 -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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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月由理事會編制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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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理事長、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由理事會擬定,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三十九條
-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第 四十 條
-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