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區立委陳情書訴求--[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在高雄] [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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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立法委員李昆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20日
發文字號:高獨總(112)中字第02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勞工董事說帖乙份
主旨:針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設置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及「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議題,基於扭轉「重北輕南」及「勞動平權」政治思維,以上訴求均為民主進步黨長期追求價值與主張。然本會多次函請貴委員辦公室,均石沉大海,至感遺憾不解!本會再次透過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全體共識決議,期盼貴委員依職權向行政院爭取回應,如果貴委員有需要,本會理事長與全體理監事願意配合委員時間,親至貴委員高雄服務處,報告相關訴求內容,懇請貴委員支持,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工會領袖策勵營共識及理事會第10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會112年4月24日高獨總(112)中字第013號函,及112年6月6日高獨總(112)中字第019號函,諒悉。
三.查,基於平權理念,確實保障自主工會與受迫害勞工救濟人權,本會自106年起倡議: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經本會積極陳情,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共同決議支持,且高雄市政府亦陳報勞動部在案。但勞動部迄今未獲善意回應。
四.按,上述案件107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如附件1),經高雄市政府107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107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但對弱勢勞工個體毫無助益,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五.另案,感謝許智傑委員於立法院第九屆任期內,率先提出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獲得第9屆立法院不分黨派委員黃昭順、劉建國等提案(如附件3-5),支持上市公司置勞工董事訴求,後因立法委員跨屆改選,法案歸零。
六.今112年5月4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覆本會請願書略稱:「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0屆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送請財政委員會審查」在案(如附件6)。懇請貴委員全力支持在本屆立委任期內,促成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繼2003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通過決議,官股20%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後,期待2023年,立法院第10屆立委任期內,完成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再創台灣經濟民主分享共好價值。
七.檢附「高雄獨立工運2022」及「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說帖」各乙冊,懇請委員酌參並全力支持。本會靜候佳音。
正本:立法委員李昆澤
副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高雄銀行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高雄市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高雄縣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銀行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航勤(股)公司高雄分公司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臺灣爭議調處產業工會、中鋼集團企業工會、中鋼運通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企業工會、台灣工會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大聯盟、本會理、監事、會務顧問鄧學良博士、黃北豪博士、劉梅君博士、江明修博士、邵允亮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