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設置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及「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議題,本會理事長與全體理監事擬配合許委員時間,親至貴委員高雄服務處,報告相關議案內容!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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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立法委員許智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19日
發文字號:高獨總(112)中字第02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勞工董事說帖乙份
主旨:針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設置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及「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議題,本會理事長與全體理監事擬配合許委員時間,親至貴委員高雄服務處,報告相關議案內容,懇請貴委員撥冗惠賜拜訪時間,叨擾之處尚請見諒,請查照惠復。
說明:
- 依據本會第二屆理事會第10次會議決議辦理。
- 本會112年4月24日高獨總(112)中字第013號函,及112年6月6日高獨總(112)中字第019號函,諒悉。
- 基於平權理念,確實保障自主工會與受迫害勞工救濟人權,本會自106年起倡議: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經本會積極陳情,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共同決議支持,且高雄市政府亦陳報勞動部在案。但勞動部迄今未獲善意回應。
- 上述案件107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如附件1),經高雄市政府107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107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但對弱勢勞工個體毫無助益,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 另案,感謝許委員於立法院第九屆任期內,率先提出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獲得第9屆立法院不分黨派委員黃昭順、劉建國等提案(如附件3-5),支持上市公司置勞工董事訴求,後因立法委員跨屆改選,法案歸零。
- 今112年5月4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覆本會請願書略稱:「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0屆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送請財政委員會審查」在案(如附件6)。懇請許委員全力支持在本屆立委任期內,促成上市公司設置一席勞工董事。繼2003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通過決議,官股20%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後,期待2023年,立法院第10屆立委任期內,完成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再創台灣經濟民主分享共好價值。
- 檢附「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說帖」乙份,懇請委員全力支持。
正本:立法委員許智傑
副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高雄銀行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高雄市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高雄縣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銀行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航勤(股)公司高雄分公司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臺灣爭議調處產業工會、中鋼集團企業工會、中鋼運通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企業工會、台灣工會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大聯盟、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印發
院總第727號 |
委員 |
提案第 |
17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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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賴振昌、吳秉叡、陳學聖、趙天麟、李昆澤、黃昭順、呂玉玲、李桐豪等29人,基於上市公司應落實公司治理的透明化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除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外,上市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員工董事。職是之故,爰請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二、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提案人:許智傑 賴振昌 吳秉叡 陳學聖 趙天麟 李昆澤 黃昭順 呂玉玲 李桐豪
連署人:鄭麗君 高志鵬 尤美女 黃國書 邱志偉 田秋堇 李應元 陳節如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蔡其昌 何欣純 李俊俋 林淑芬 許添財 管碧玲 劉建國 陳明文 陳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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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印發
院總第 727 號委員提案第18310 號
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李彥秀等 21 人,基於上市公司應落實公司
治理的透明化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除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外,上市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員工董事。職是之故,爰請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二、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提案人:黃昭順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徐榛蔚 柯志恩 陳宜民
羅明才 呂玉玲 王育敏 吳志揚 簡東明 許毓仁 林麗蟬
廖國棟 張麗善 徐志榮 蔣萬安 林為洲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438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一、本條新增。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立法院第9 屆第1 會期第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55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印發
院總第 727 號委員提案第18564 號
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為依證券交易法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爰此,特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 這是一個價值重估資源重分配的年代。高鐵BOT 政府零出資案詐騙案,魏家頂新黑心油事件,日月光偷排毒廢水事件,揭穿圖利財團民營化政策迷思,企業社會責任的偽善。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提升國家競爭力,照顧弱勢勞工,原來是一場騙局。
- 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代表經營者用實際制度落實理念與口號。
- 無論從公司治理透明化誠實經營理念,進而落實企業社責任潮流,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蔡適應 李俊俋 姚文智 陳曼麗 吳琪銘 鄭寶清 陳素月
洪宗熠 楊 曜 吳焜裕 何欣純 邱志偉 黃秀芳 呂孫綾
林靜儀 鄭運鵬
立法院第9 屆第1 會期第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56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增訂條文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
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說明:
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