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內容

2023-07-19

針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設置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及「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議題,本會理事長與全體理監事擬配合許委員時間,親至貴委員高雄服務處,報告相關議案內容!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函)

 

聯絡地址: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00號2樓

連絡方式:電話07-5582385 傳真:07-5582386

電子郵件:kitu0223@gmail.com

受文者:立法委員許智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19日

發文字號:高獨總(112)中字第02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勞工董事說帖乙份

 

主旨:針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設置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及「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議題,本會理事長與全體理監事擬配合許委員時間,親至貴委員高雄服務處,報告相關議案內容,懇請貴委員撥冗惠賜拜訪時間,叨擾之處尚請見諒,請查照惠復。

說明:

  • 依據本會第二屆理事會第10次會議決議辦理。
  • 本會112年4月24日高獨總(112)中字第013號函,及112年6月6日高獨總(112)中字第019號函,諒悉。
  • 基於平權理念,確實保障自主工會與受迫害勞工救濟人權,本會自106年起倡議: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經本會積極陳情,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共同決議支持,且高雄市政府亦陳報勞動部在案。但勞動部迄今未獲善意回應。
  • 上述案件107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如附件1),經高雄市政府107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107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但對弱勢勞工個體毫無助益,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 另案,感謝許委員於立法院第九屆任期內,率先提出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獲得第9屆立法院不分黨派委員黃昭順、劉建國等提案(如附件3-5),支持上市公司置勞工董事訴求,後因立法委員跨屆改選,法案歸零。
  • 今112年5月4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覆本會請願書略稱:「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0屆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送請財政委員會審查」在案(如附件6)。懇請許委員全力支持在本屆立委任期內,促成上市公司設置一席勞工董事。繼2003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通過決議,官股20%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後,期待2023年,立法院第10屆立委任期內,完成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再創台灣經濟民主分享共好價值。
  • 檢附「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說帖」乙份,懇請委員全力支持

 

正本:立法委員許智傑

副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高雄銀行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高雄市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高雄縣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銀行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航勤(股)公司高雄分公司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臺灣爭議調處產業工會、中鋼集團企業工會、中鋼運通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企業工會台灣工會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大聯盟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印發

 

院總第727號

委員

提案第

17570

 

 

 

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賴振昌、吳秉叡、陳學聖、趙天麟、李昆澤、黃昭順、呂玉玲、李桐豪等29人,基於上市公司應落實公司治理的透明化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除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外,上市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員工董事。職是之故,爰請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二、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提案人:許智傑 賴振昌 吳秉叡 陳學聖 趙天麟  李昆澤 黃昭順 呂玉玲 李桐豪  

連署人:鄭麗君 高志鵬 尤美女 黃國書 邱志偉  田秋堇 李應元 陳節如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蔡其昌 何欣純 李俊俋 林淑芬  許添財 管碧玲 劉建國 陳明文 陳唐山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一、本條新增。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印發

院總第 727 委員提案第18310

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李彥秀等 21 人,基於上市公司應落實公司

治理的透明化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除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外,上市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員工董事。職是之故,爰請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二、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提案人:黃昭順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徐榛蔚 柯志恩 陳宜民

        羅明才 呂玉玲 王育敏 吳志揚 簡東明 許毓仁 林麗蟬

        廖國棟 張麗善 徐志榮 蔣萬安 林為洲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438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一、本條新增。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立法院第9 屆第1 會期第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55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印發

院總第 727 號委員提案第18564

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為依證券交易法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爰此,特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 這是一個價值重估資源重分配的年代。高鐵BOT 政府零出資案詐騙案,魏家頂新黑心油事件,日月光偷排毒廢水事件,揭穿圖利財團民營化政策迷思,企業社會責任的偽善。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提升國家競爭力,照顧弱勢勞工,原來是一場騙局。
  • 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代表經營者用實際制度落實理念與口號。
  • 無論從公司治理透明化誠實經營理念,進而落實企業社責任潮流,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蔡適應 李俊俋 姚文智 陳曼麗 吳琪銘 鄭寶清 陳素月

        洪宗熠 楊 曜 吳焜裕 何欣純 邱志偉 黃秀芳 呂孫綾

        林靜儀 鄭運鵬

 

 

 

立法院第9 屆第1 會期第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56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增訂條文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

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說明:

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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