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政策內容

2020-03-26

【證交法】勞工的權利始於勞工自覺 勞工董事最後一哩路

所謂勞工董事即是董事會中的「勞工代表」。隨著勞工意識的抬頭,員工希望能參與經營決策,監督公司管理階層,確保公司的永續經營,這也是勞工董事最重要的角色,縱使,長榮航空罷工工會有提出設立勞工董事的要求被拒,亦凸顯了勞工董事的重要性。

基於大型集團企業利用政商關係,操作財務槓桿,錢進大陸,債留台灣。且近年來上市公司逐一爆發食安及家族經營權之爭議問題,最後受害的還是台灣勞工。基於公司治理透明化誠實經營理念,勞資關係透過參與分享而建立信任,進而落實企業社責任潮流,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工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另,台灣2018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企業社會責任(CSR)正式列入公司法中,凸顯公司從追求最大利潤,進化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透明誠實經營、重視勞動人權、兩性平權、合理薪資、到重視環境保護、健康職場等都是實踐CSR的重要課題。如何將CSR法制儀式,轉化成為勞、資雙方內化的價值信仰,提升社會各族群信任指數,深化社會資本,正是數位幸福學核心課題。

就目前法律體制,於證券交易法增設「上市公司置勞工董事體制」,可謂最符立法經濟原理。因此,本工會力促立法院會期期間推動「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制度。 

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7條(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從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核心理念強調誠實、自主與透明。而產業民主制度代表參與、互動、分享的民主價值。無論從1997年發生之金融風暴,或2008年引發之金融海嘯,皆為企業道德倫理之淪喪所致。而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與社會擔當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規則企業治理潮流均強調透明Transprancy、責任Responsibility、課責Accountability三大核心價值。因此,無論從資訊分享展現企業透明化的正派經營的決心,或是實踐利益與權力分享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生活文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即是重建企業道德倫理,累積勞資合作信任條件的最佳公共財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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