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1
議題四、上市公司應設置勞工董事
當年為了推動改善「公司治理」而設計的「獨立董事」制度已經超過十年,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的比例雖然越來越高,然而,「獨立董事」制度上路以來,公司掏空、董事會由家族惡質把持的情況卻依然屢見不鮮。究竟目前的「獨立董事」制度為何無法有效防弊、改善公司治理,難以促成企業落實內部經濟民主?
基於大型集團企業利用政商關係,操作財務槓桿,錢進大陸,債留台灣。並近年來上市公司逐一爆發食安及家族經營權之爭議問題,最後受害的還是台灣勞工。因此,基於公司治理透明化經營,勞資關係透過參與分享而
建立信任,於第8屆立法院會期期間推動「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制度,承蒙許智傑黃昭順、委員發起提案,並於財政委員會全力推動,提案決議要求金管會提專案報告。第9屆再由劉建國、黃昭順等委員提案,持續推動「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法工作。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之理由如下:
- 這是一個價值重估資源重分配的年代。高鐵BOT 政府零出資案詐騙案,魏家頂新黑心油事件,日月光偷排毒廢水事件,兆豐金控弊案、樂陞科技弊案等揭穿圖利財團民營化政策迷思,企業社會責任的偽善。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提升國家競爭力,照顧弱勢勞工,原來是一場騙局。
- 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代表經營者用實際制度落實理念與口號。
- 無論從公司治理透明化誠實經營理念,進而落實企業社責任潮流,員工董事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