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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文獻取自自由廣場》從僱用契約爭議檢討船員勞動政策 2022/11/19 05:30 ◎ 林良榮
自由廣場》從僱用契約爭議檢討船員勞動政策 2022/11/19 05:30 ◎ 林良榮 日前根據相關報導,長期受雇於中鋼運通企業的船員由於長期以來皆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導致工作年資無法延續計算因而產生有關工作權或退休金保障等之爭議,對此,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發起陳情行動,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並使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之保障! 上述之勞資爭議雖已存在我國海運界多年,惜長期未受一般社會大眾與媒體之關注,直至今日船員走上街頭始引發社會各界的重視。此一爭議的核心問題即在於我國船員法上有關船員的僱用關係契約類型與僱用期間所引發之爭議問題。 然就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範與船員契約履行之實務經驗觀察,長年以來我國的海運船員被迫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之情形顯然存在諸多不合理之現象。 長期受雇於中鋼運通企業的船員由於長期以來皆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導致工作年資無法延續計算因而產生有關工作權或退休金保障等之爭議,工會發起陳情行動,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並使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之保障。(本報資料照) 本文認為,船員的勞動契約應有不定期勞動契約之適用。主要理由簡要說如下: 一、根據我國船員法第2條規定,海員係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因此,除船員法有特別規定外,自有勞基法之適用。換言之,有關勞動契約之類型應依勞基法第九條之相關規定適用之。亦即,如「有繼續性工作」之性質者,應為不定期契約;得為定期契約者,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特徵。 二、又,根據我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其要件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船員本身特性的工作,特別是長程航線的跨國運輸,由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已明定特定期間之要件規範而當然排除適用,但即使是「特定性」工作,也必須根據船員與船公司之間的契約內容、勞務關係、公司管理規定,以及事實之勞資關係等情形加以判斷,而非僅以船員之勞動過程中包括「上船期間」之勞務給付,即認定雇主得與船員為締結特定性之勞動契約。 三、根據中鋼運通公司現行相關具有工作規則性質之管理規定,包括「船員任用作業管理要點」、「船員異動管理要點」之規範、職業安全會議「安排候派船員參加工安相關課程」,以及勞資之間事實上長期之繼續性僱用關係等加以判斷,已難謂中鋼運通公司與我國籍船員之間的勞動契約非屬於繼續性之勞動契約。則,以該公司與船員之間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似有為規避不定期勞動契約之規範適用而有於契約形式上偽裝「定期勞動契約」之嫌。勞資雙方雖於契約形式上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但顯難謂該當雙方內心締約意思之真實合意,不能僅以此書面契約作為契約定性之唯一判斷。 四、根據我國船員法第12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以及同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就立法文字上雖以「備查」定之,但基於對船員之保障,以及我國現行勞基法有關工作規則之規範,應使該「備查」要件以「核備」為解釋,或至少行政機關應採取事前實質核備之行政作為,否則將使具有高度危險性之海上工作,其涉及受雇者權益之內部管理規範竟採取較陸地勞動更為低度之行政監督。就此,行政機關自應就雇主與船員所締結之「勞動契約」是否具有繼續性採取實質之認定。 五、根據我國現行船員法第13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就本條文所規範者乃「僱用契約」範本,無疑地,自以一般「繼續性」之不定期勞動契約為範本,提供勞資雙方締約之參考;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以勞資雙方締約方式與契約內容等之就契約締結認識上之地位不平等,期以行政機關提供契約範本以為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準性規範。惟,現行主管機關非但未依法提供「船員僱用契約範本」,反而提供「船員定期僱用契約範本」,似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嚴重誤導船員對於契約締結之認識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之結果。 最後,除上述船員僱用契約所生之爭議外,本文亦強烈期待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亦應就我國船員之其他相關權利進一步深入檢討;現行船員法與相關法規之內容顯然早已面臨全面檢討之必要,政府若不積極採取行動,恐怕將使我國籍船員快速流失,並導致年輕船員將因勞動條件之惡劣而拒絕上船工作。另一方面,近年來有關不適用於我國船員法之漁船船員的勞動權利亦存在不少爭議問題,且由於我國籍之年輕船員早已相當排斥漁船勞動之惡劣工作條件而進一步引發外國籍勞工保障之勞資爭議,並引起國際關注。無疑地,政府應盡快早日全面檢討我國從事運輸與漁捕船員的勞動權利保障之相關規範,乃至於整體的海上勞動政策發展方向。否則,所謂的海洋國家之想像將難以找到實踐的出路,遑論從事海上基層工作之勞動者如何持續地懷抱對工作的熱情。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與勞工所合聘副教授,勞動視野協會理事長 )
2021-11-02
11~12月高雄市管樂團演出節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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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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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選舉公告: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第二屆理事長當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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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公告「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第二屆理事、監事候選人抽籤號次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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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第二屆選舉公告
2020-10-07
中鋼股東會氣氛 20年最緊張
中鋼股東會氣氛 20年最緊張 摘錄(2020-06-20 02:00經濟日報 記者林政鋒/高雄報導) 特定股東有備而來,中鋼昨(19)日經歷一場戒備最嚴、開會時間最冗長的股東會,氣氛緊張為20年來股東會罕見,中鋼董事長翁朝棟以平常心應對,讓股東會具備親和力與質感。 中鋼股東說,近20名理念相同者昨天結伴參加中鋼股東會,是希望中鋼集團各子公司應加強勞資協商。 由於公司事先知悉,採高規格管理,進場前除防疫措施,還用金屬探測器檢查,股東會現場更安排大量保全人員。 股東會開始後,特定股東群提交大量發言單,先要求撤除現場保全人員,並輪番發言拖延時間,翁朝棟一一答覆,並強調保全是要保護包括發言者在內所有股東,不能擅離職守。 翁朝棟表示,所有股東的聲音都要聆聽,大家以歡喜心參加股東會,依法要在合乎議事規則前提下讓股東暢所欲言,他強調,中鋼是正派經營公司,絕對禁得起考驗。 中鋼員工也表示,不認同有心人透過股東會施壓,中鋼是大家庭,應更和諧理性透過體制轉達見解,創造勞資雙贏。
2020-09-21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會刊_半年刊
國境之南 獨立工會創生元年-ESG & CSR YES, WE CAN!
2020-05-29
中華電信109年度股東常會~工會應用公司治理CSR興利除弊!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 聯合新聞稿2020.05.29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指出:中華電信於101年2月24日,借由中華國際黃頁透過台灣金融研訓院遴選纜線技術專員,從事電信法第11條第一類電信人孔纜線作業人員,再派駐至中華電信各營運處客網單位工作。經查中華國際黃頁在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並無電信法第11條第一類特許執照,也非人力派遣招募公司,卻於102年1月30日強迫將該批專業人員,移轉至中華電信新成立子公司「宏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淪為派遣工,不同意者資遣。103年宏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為資訊服務業、工程業、管理服務業也非屬電信法第11條規定之電信服務。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表示:中華國際黃頁打著到中華電信工作名號招募社會菁英,從事人力派遣招募,再將這批人員轉掛至派遣公司,改名後的宏華國際依舊沒有電信法第12條第一類特許執照以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至今一再違法,使其員工從事電信法第12條工作。中華電信明顯是藉由中華國際黃頁掛羊頭賣腐肉,變相壓低人事成本,剝削基層勞工。不符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勞動平權價值。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許福利理事長表示:勞動部於108年6月21日增訂勞基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中華電信於109年1月13日為了避免違反勞動事件法,南區電信分公司客網處竟然要求中華電信員工不得與宏華人員一起工作,導致同一件工作一定要分兩批人完成。然而,至今實際上的指揮監督還是中華電信主管,堂堂一間美國華爾街上市公司居然表裡不一,說一套做一套。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指出: 中華電信為何將業務承攬給非第一類、第二類電信事業宏華國際公司?該承攬公司是否依電信法第43條加入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案中華電信公司涉及違反電信法情事,交通部持有中華電信38%官股,應當責要求中華電信公開說明。而宏華國際公司為中華電信100%持股子公司,人員晉用標準應該比照中華電信公開對外招考或遴選。近年來宏華國際人員晉用及升遷均不透明,已經淪為少數高層將其子女漂白進入宏華的後門,中華電信公司經營高層責無旁貸。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與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呼籲:基於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關照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權利,落實勞動平權同工同酬精神,儘速將宏華國際(股)公司員工納編中華電信公司。 新聞聯絡人:邱文霞秘書長 0937-332-882
2020-05-19
會員工會交流-知識經驗分享交流共好 中鋼集團工會及中鋼運通工會 蒞臨台灣電信工會理監事會議 分享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
呼群保義,鬥陣相挺,分享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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