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勝利國小李進士校長「醜事」-霸佔殘障車位據為己用!!!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呼籲高雄市教育局長吳立森應該傾聽民意淘汰品德卑劣校長,
切勿持續包庇扯高雄市府團隊的後腿!!
【校長霸位】校長把殘障停車位據為己用,沒錯,又是高雄市勝利國小【李進士】幹的「醜事」!
●文:邱凱裕(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申訴部副主任)
全教產的新聞稿內容,經教育局的調查報告證實:調查屬實,證明為真,要求懲處!
【1121127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校長把殘障停車位據為己用】
【老師: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全教產:主管機關應糾正並開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會員反應:高雄市勝利國小校長李進士輪番佔用殘障停車位,甚至要求校內人員塗銷其中一個殘障停車位供其專用,會員表示,再怎麼野蠻冷血,都不應把殘障停車位據為己用!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第99條「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勝利國小原本設有兩個殘障停車位,就如同其他地方的殘障停車位一樣,這兩個停車位依法通常是位於電梯最近的位置。但自從李進士校長111年8月遴選進入勝利國小後,其Lexus豪車就常停在殘障停車位,校內教師表示,難道他的豪車有殘障停車證嗎?看了好幾次,根本沒有殘障停車證,可是他卻常常停在殘障停車位,2023年1月12日又停於第二個殘障停車位,久而久之變成大家的默契,殘障停車位就變成了校長豪車專用停車位。更過分的是,最後竟然直接把第一個殘障停車位塗銷,讓李進士校長可以公然光明正大的停在原本的殘障停車位。
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第3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之規定,得責令停車場經營業提出業務有關資料或報告,並得檢查其停車場之設施或業務有關之事項。」第40條:「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或報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李進士校長身為停車場負責人,非但未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卻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保留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又隱匿未通報主管機關;有會員反應為何一校之長不能以身作則還帶頭違法呢?更誇張的是塗銷殘障車位、取消一個離電梯最近的殘障停車位來給自己停,一校之長竟不惜違反法令規定,即使讓人有不好觀感亦在所不惜,硬是蠻幹取消殘障停車位。
校內吹哨者表示:很憤怒,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教育部一直未訂定不適任校長之樣態,像這種既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行為也已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程度的校長,教育部也應列為應汰除校長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