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產業民主--上市公司置勞工董事最後一哩路! 加油!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4月12日
發文字號:高獨總(112)中字第007號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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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陳情書乙份
主旨:鑒於立法院在2018年審查通過公司法修正案,第一條明訂企業社會責任課責。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代表經營者用實際制度落實理念與口號。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台灣工會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大聯盟聯合草擬,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陳請大院立法委員諸公,體察不分黨派委員提案,支持上市公司置勞工董事訴求,聯合國推動永續發展ESG利他共好價值,懇請全力支持在本屆立委任期內,完成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修法工作,請鑒察。
說明:由於勞工董事促進溝通、參與等功能,針對OECD六大公司治理原則,將產生如下效益:
- 因勞工董事所促進的勞工參與及溝通,整體公司的營運將更為完整與有效率,對於公司治理架構之完整性與促進,有一定的效益。
- 董事會責任之一與確保勞工權益有關,如果公司設立勞工董事,在勞工董事之參與、提供勞工意見的溝通下,將有助董事會執行董事職責,有效率執行董事會責任。
- 若董事會設置勞工董事,勞工董事在促進參與與溝通功能下,對於資訊揭露及透明性的細節,可以從勞工的角度提供意見,至少將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方想的資訊揭露與透明化程度。
- 若董事會設置勞工董事,由於一般公司均會邀請勞工參與員工認股,所以,勞工本身就是股東。如果公司未邀請勞工參與員工認股,則勞工董事將有助促進公司實施員工認股。無論上述兩種結果,公司設立勞工董事,在勞工是現在或潛在股東的條件下,均可加強保障股東權益及發揮其重要功能。
- 若公司董事會能夠設置勞工董事,勞工的工作權與公司的永續經營息息相關,所以,勞工與公司股東一樣重視公司永續經營。公司永續經營與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關係更形密切。所以,公司董事會設立勞工董事將有助於,促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的關係,並進一步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若公司董事會設置勞工董事,在勞工身為公司現在或潛在股東角色下,勞工本身又屬小股東,對於公平對待股東將會比一般大股東所選出之董事更為關注,致有促進公平對待股東之結果。
- 檢附陳情書及相關事證如附件。
正本:立法院
副本:高雄市勞工局、江明修教授、劉梅君教授、鄧學良教授、康榮寶教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高雄銀行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高雄市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高雄縣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銀行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航勤(股)公司高雄分公司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臺灣爭議調處產業工會、中鋼集團企業工會、中鋼運通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企業工會、台灣工會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大聯盟、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張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