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運通工會北上交通部陳抗行動20221111 採訪通知 船員工作要保障! 廢除交通部「定期」契約範本 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保障!
中鋼運通工會北上交通部陳抗行動20221111 採訪通知 船員工作要保障! 廢除交通部「定期」契約範本 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保障!
台灣的航運公司所雇用之船員,因《船員法》第13條明定『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交通部以此為依據,僅訂定了「定期契約範本」,而導致長期以來台灣航運公司長期與船員訂定「定期勞雇契約」。船員須年年簽訂定期契約,不但造成年資往往中斷、不連續,更嚴重將實際影響船員之工作權保障。航運公司可在定期契約約滿後,無需具備任何理由,即再不與船員簽訂下一年度的定期契約,導致實際上台灣船員的工作權近乎毫無任何保障!為此,中鋼運通企業工會將於11日上午十點半自南台灣高雄動員四、五十名船員北上交通部陳情抗議!
中鋼運通工會強調:從各個角度檢視,航運公司對船員的需求,以及船員的工作性質,皆屬於具繼續性性質之勞動狀態,常態下自應屬不定期契約,然而交通部單獨所訂定的「定期勞雇契約」,卻導致船員近乎喪失了與航運公司簽訂「不定期」契約的可能性。航運公司皆以交通部所訂定之「定期勞雇契約」為範本,與船員訂定定期契約。
工會表示:檢視整部《船員法》,根本並未規範或明定船員與航運公司訂定之契約,應屬於定期契約,因此,判定船員與航運公司所簽訂的勞雇契約,究竟應為定期或不定期,本應回歸到《勞動基準法》規範來檢視確認。基於此,工會提出以下兩項主要訴求,呼籲交通部早日還給數千上萬台灣船員一個具有最基本工作保障的工作環境。
一、保障船員工作權,廢除交通部『定期』契約範本,若保留範本,則應改為『不定期契約範本』。
二、船員之工作為具繼續性之勞動,船員與航運公司應儘速全面簽訂『不定期契約』。
時間:2022年11月11日上午10點30分
地點:交通部前廣場
新聞聯絡人: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理事長王慶宏(0966557709)、研究員陳柏謙(0911678400)
我國船員法上有關船員的僱用關係契約類型與僱用期間爭議問題。(林良榮)
一、根據我國船員法第2條規定,海員係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因此,除船員法有特別規定外,自有勞基法之適用。換言之,有關勞動契約之類型應依勞基法第九條之相關規定適用之。亦即,如「有繼續性工作」之性質者,應為不定期契約;得為定期契約者,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特徵。
二、又,根據我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其要件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船員本身特性的工作,特別是長程航線的跨國運輸,由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已明定特定期間之要件規範而當然排除適用,但即使是「特定性」工作,也必須根據船員與船公司之間的契約內容、勞務關係、公司管理規定,以及事實之勞資關係等情形加以判斷,而非僅以船員之勞動過程中包括「上船期間」之勞務給付,即認定雇主得與船員為締結特定性之勞動契約。
三、根據中鋼運通公司現行相關具有工作規則性質之管理規定,包括「船員任用作業管理要點」、「船員異動管理要點」之規範,以及勞資之間事實上長期之繼續性僱用關係等加以判斷,已難謂中鋼運通公司與我國籍船員之間的勞動契約非屬於繼續性之勞動契約。則,以該公司與船員之間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似有為規避不定期勞動契約之規範適用而有於契約形式上偽裝「定期勞動契約」之嫌。勞資雙方雖於契約形式上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但顯難謂該當雙方內心締約意思之真實合意,不能僅以此書面契約作為契約定性之唯一判斷。
四、根據我國船員法第12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以及同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就立法文字上雖以「備查」定之,但基於對船員之保障,以及我國現行勞基法有關工作規則之規範,應使該「備查」要件以「核備」為解釋,或至少行政機關應採取事前實質核備之行政作為,否則將使具有高度危險性之海上工作,其涉及受雇者權益之內部管理規範竟採取較陸地勞動更為低度之行政監督。就此,行政機關自應就雇主與船員所締結之「勞動契約」是否具有繼續性採取實質之認定。
五、根據我國現行船員法第13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就本條文所規範者乃「僱用契約」範本,無疑地,自以一般「繼續性」之不定期勞動契約為範本,提供勞資雙方締約之參考;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以勞資雙方締約方式與契約內容等之就契約締結認識上之地位不平等,期以行政機關提供契約範本以為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準性規範。惟,現行主管機關非但未依法提供「船員僱用契約範本」,反而提供「船員定期僱用契約範本」,似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嚴重誤導船員對於契約締結之認識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之結果。
中運公司為中鋼百分百投資子公司,也是中鋼子公司最賺錢的金雞母,卻長期【高薪低報】短付海勤員工退休金,現有船員向勞保局檢舉,中運被裁罰在案,且訴願遭駁回,中運不思改進,卻以各種政治手段對吹哨者拒絕派船及升遷,漠視憲法賦予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著實令人心寒。
中運公司同時違反勞基法以不定期為原則、定期為例外,長期與早已具有不定期身份船員簽定期僱傭契約,規避雇主責任,導致多名退休船員因退休金短付問題,必須長期與公司陳抗與爭訟,這段期間中運公司仗著中鋼集團在地高雄經營50年的政商關係,拒絕與退休員工及工會誠信協商,甚至連續4年調高律師費預算從12萬到600萬元,圖利律師事務所,甚至違背9/29於高雄市勞工局勞資協商結果,誠心解決於中鋼總部大樓舉牌陳抗2年多的退休金問題,看著他們為中鋼集團貢獻大半輩子青春,卻領不到應有退休金的疲憊身影,著實令人不捨,更令人傻眼的是,中運公司私下與未提訴訟的退休船員簽保密條款,主動給付退休金短付補償金達數千萬之譜,針對提告及陳抗船員,號稱既然已經提告就交給法院審理,其目的只是製造寒蟬效應,避免有更多人去告公司。中運公司的管理高層甚至揚言將透過國外管理公司調整台灣船員比例,引進大量外籍船員,剝奪台籍船員的工作權,藉此打壓勞權與工會,如此囂張行徑,亟需媒體朋友及台灣勞工團體的聲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