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2002以下稱中鋼公司)法人股東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股東戶號V10240),舉發上市公司中鋼公司,違反公司治理合法經營企業社會責任,遭所屬子公司員工舉報高薪低報,經主管機關裁罰在案,進而威脅利誘打壓員工,行使憲法第16條行政司法救濟權利
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高獨總(111)中字第02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2002以下稱中鋼公司)法人股東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股東戶號V10240),舉發上市公司中鋼公司,違反公司治理合法經營企業社會責任,遭所屬子公司員工舉報高薪低報,經主管機關裁罰在案,進而威脅利誘打壓員工,行使憲法第16條行政司法救濟權利;而中鋼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在股東會答覆股東,以母、子公司關係,不同意中鋼運通企業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變相報復歧視所屬子公司之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明顯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更違背公司法第一條明訂企業社會責任,侵害勞動人權,相關情事詳如說明項,陳請鈞會(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依據情勢變遷原則,考量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第二屆理事長王慶宏,服務超過近九千位會員事實,依法查察糾正,請中鋼公司責成中鋼運通公司同意王理事長全日處理會務,以維勞動人權。請查照惠復。
說明:
- 按,中鋼公司投資百分之百子公司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運),中運企業工會現有會員數600多名,其第二屆理事長王慶宏同時兼任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並擔任中華海員總工會高雄分會理事長,2會會員數合計近萬人,合先敘明。
- 查,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第二屆理、監事,自111年7月就任,並於111年7月7日函請中運公司,依據工會第36條,重新要求工會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而中運公司依舊以108年11月18日,工會第一屆草創初期勞資協商約定,不同意工會訴求,明顯打壓工會,阻礙工會正常會務推動。
- 然,中運公司明知工會第一屆會務尚未步入正軌,後因工會為會員勞動契約爭議,協助會員提起行政與司法救濟,致使公司經營階層遷怒工會,利用權力資訊不對等地位,威脅利誘打壓員工行使憲法第16條行政司法救濟權利;甚至,為解決勞資爭議,中鋼公司翁朝棟董事長在110年股東會表示,指派毫無航運專業背景,號稱處理勞資爭議專長的現任董事長。但中運公司遭員工舉報高薪低報情事,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裁罰在案如附件,明顯違反公司治理合法誠實經營要求。
- 根據中鋼公司110年股東年報有關「社會議題」報告,自第84頁起,強調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均遵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全球盟約」、「國際勞工組織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等國際人權宣言公約揭櫫之原則與精神,公平且有尊嚴地對待及尊重現職員工及協力廠商,杜絕任何侵犯及違反人權之行為。..並依政府至勞動相關法令制定勞動條件....並依照就業服務法令提供平等的工作機會…並未發生違反人權或歧視事云云」。
- 復查,因中運工會王慶宏理事長為船員勞動權益,主動積極尋求行政及司法救濟管道,令經營團隊不悅,中鋼運通公司,假行政資源,杯葛工會王慶宏理事長依法專任,甚至杯葛職工福利委員會推動員工福利事項,剝奪會員受派上船工作權。同時,遭所屬子公司員工舉報高薪低報,經主管機關裁罰在案,進而威脅利誘打壓員工,根據憲法第16條行使行政司法救濟權利;而中鋼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在股東會答覆股東,竟然以母、子公司關係,所以未同意中鋼運通企業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變相歧視工會。
- 依據情勢變遷原則,考量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第二屆理事長王慶宏,服務超過近九千位會員事實,相當中鋼工會會員人數,而中鋼工會理事長專任全日辦理會務。中運公司不應再以第一屆協商內容,作為不同意第二屆王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藉口。
- 本會陳請 鈞會(部) 針對中鋼公司違反公司治理揭露不實,未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盡速予以查察糾正,停止打壓工會,保障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法益,以維勞動人權;並請 鈞會(部)本於權責,針對中鋼公司110年年報P84-85、P94等社會議題內容、勞資關係揭露不實部分,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規定,裁罰該公司負責人。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高雄市議會、立法委員張其祿、立法委員賴香伶、立法委員邱顯智、立法委員許智傑
副本:法律顧問永信律師事務所林永頌大律師、法律顧問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邵允亮大律師、本會所屬會員工會、理監事(電子文)